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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问题肉品赶下餐桌(图)


检查肉品质量,确保市民吃得放心,是我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这项工作提供更严谨、有力的执法依据。 贺文兵 摄

    编者按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猪肉、鸡肉、鱼肉等每天都免不了或多或少地“爬”上餐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近年来,长沙城区虽然未发生大规模中毒事件,但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的肉类产品仍不时出现在市场上。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昨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大福音。

背景《办法》出台人心所向

  安全动物产品,是指养殖业从养殖、屠宰加工到产品市场销售经过全程质量监控,产品经过专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安全、卫生、营养、品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无疫情、无致病病菌、无污染、无药物和重金属残留的动物产品。

    上世纪末,国际上发生了几起严重的食品卫生事件,如英国的“疯牛病”事件、比利时的二恶英污染食品事件、法国的地氏杆菌严重污染食品事件等。这些都引起了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品质问题前所未有的关注。

    据调查,目前进入长沙城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大致来自3个国家、24个省(市)及本省岳阳、常德等7个市州。每年外来的畜禽产品7.5万吨,水产品约1万吨,家禽约560万羽,生猪80万头,牛6000头,鲜鱼及海鲜水产7.5万吨。长沙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不断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对产地疫情实行严格监控,按照“早、快、严、小”的扑疫原则,及时扑灭动物疫情,切断了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

    然而,近年来在饲养过程中滥用饲料添加剂、抗生素和违禁药品及促成长激素,甚至违法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长沙虽未发生大规模食物中毒事件,但也曾出现过6人因食用“瘦肉精”催长的牛肉而发生急性中毒的情况。今年上半年,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在长抽检的3批334个生猪及其产品样品中,仍发现有6个样品检测“瘦肉精”呈阳性。

    有关负责人介绍,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疫病控制和残留控制两大部分。在控制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方面,国家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人大发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但在控制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方面,国家的法律和我省的相关办法尚未出台,而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则相继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长沙作为养殖大市,无论是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还是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养殖业效益、确保社会稳定来讲,出台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法规文件已迫在眉睫。

案例 问题肉品令人忧

    近年来,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不断开展强有力的执法,查处了一批有可能流向市民餐桌的问题肉品。

    据统计,2000年以来,共在城区动物产品中转冷库查获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牛肉、生猪产品等动物产品22.5吨;2001年以来,共在城区农贸市场和火车站行包房外查获毒死或死因不明的毛狗8吨;查处无证经营的卤腊制品加工窝点22个,在城区卤腊制品加工场所查获染疫家禽3000羽,病死肉、禽原料17吨;2002年以来,共在城区农贸市场查获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1219公斤;目测检出疑似“瘦肉精”催长的生猪560头。

    此外,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在城区“红星”等四大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染疫等不合格生猪及产品2139头,内脏11629公斤。

恶果 危害健康危害环境

    饲料中某些微量元素添加过量,一方面直接对食用者产生危害;另一方面,过多的金属元素排入土壤和水源,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可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和其他动物。

    具体而言,违禁药品滥用或非法使用,可导致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造成器官损伤、内分泌失调、免疫力下降、耐药性增强,甚至致癌。在动物制品中常见的违禁药品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雌而醇、孕酮、辜酮、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氯丙嗪、苯巴比妥、抗生素滤渣等。其中盐酸克伦特罗即“瘦肉精”,属于β-肾上腺类激素,一餐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肝0.25千克以上者,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含“瘦肉精”的食品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老年人的危害更大。2001年,路口镇即有6人因食用“瘦肉精”催长的牛肉而发生急性中毒。

    此外,畜产品的非法加工,为了追求感官好看、延长货架期、增加售价,常非法过量使用一些色素、防腐剂、增味剂,这些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解读 入市产品有要求

    《办法》规定,进入本市城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来自非疫区;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生产、加工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符合强制性的质量安全标准。

    严格设置禁销标准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无法追溯来源的;其他不符合有关国家质量安全规定的。

    有关信息要公开

    《办法》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或管理者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立“质量安全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经本市场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经营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经营者;对本市场内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情况。

    市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名录;定点屠宰厂名单;经抽检、监测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企业名单;禁止销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名单;动物疫情动态。

    经营者的有关责任

    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加工企业、超市、冷库、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以下责任: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租赁柜台、摊位、门面、贮存位等的经营户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并按合同执行;查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产品合格证明,拒绝无合格证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配合检验、检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配合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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